《南繁十条》-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2024-06-04 12:02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

《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贯彻落实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 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 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结合三亚崖州湾科技城(以下简称 “科技城”)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申报科技城《关于支持南繁种业高质 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须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关系在科 技城内的企业,并按规定纳入信息化平台。

(二)主营业务须与种业或种业服务直接相关。

(三) 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行

独立核算,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在科技城连续开展实质性运营。

(五)申报主体须承诺在享受本措施的政策扶持后,五 年内不迁出科技城,不改变在科技城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 册资本,原则上除增资扩股外不得改变实际控制人;若违反 承诺,应退回已发放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不予支持情形

一) 申报主体在申报前五年内在“信用中国”、“信 用海南”、“信用三亚”上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

(二)申报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或 是存在企业经营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三)申报单位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

(四)利用虚假材料申报骗取奖补资金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支持南繁种业社会化服务能力提升

一)支持标准

支持南繁种业服务企业为从事南繁种业相关主体(包括 企事业单位、科研团队及个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育种、繁 种和成品生产所需的农事托管、初/深加工、种子检验、仓储


保管、物流管理等“从田间到车间”的社会化服务,对提供 南繁社会化服务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总投入的30%给予 补贴,最高 400 万元。

(二)实施说明

1.为科技城南繁种业社会化服务新建项目,并通过海南 政务服务网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2.固定资产投入须发生在科技城范围内,并已纳入科技 城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3.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非财政性资金)在 400 万元以 上,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包括加工车间建安工程、仓储库房建 安工程、生产加工线设备、农机设备、仓储设备及检验检测 仪器设备。

4.申报主体须提供申报材料, 由科技城管理局委托第三 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六条 支持开展第三方检验检测服务

一)支持标准

支持种业企业委托科技城内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 品种真实性鉴定、转基因成分鉴定、生物育种产品安全评价、 种子(苗)进出口检验检疫、种子质量鉴定等检验检测服务, 对委托企业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的 5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20   万元。


(二)实施说明

1.年度检验检测实际支付金额不低于 1 万元。

2.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CASL(中国合   格种子检验机构)资质、CMA(中国计量认证)资质、中国   合格评定国家认可(CNAS)资质或国际种子检验协会(ISTA 认证检测鉴定资质中至少一项。

3.所委托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项目及收费 标准已向科技城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支持种业核心基地建设

一)支持标准

种业企业新获批原/良种场、核心育种场、核心种公畜站、 良种(苗)繁育基地、新品种展示评价基地、种苗示范基地、 热带优异果蔬展示示范基地的国家级、省级种业核心基地认 定,按级别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说明

1.核心基地须位于科技城内。

2.申报主体已取得国家级或省级部门对上述核心基地的 认定批复文件。

3.申报主体须为核心基地的主要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 (参与单位不予支持)。


4.同一企业同级别多项认定的,可多次奖励,不同级别 单项认定的,可晋级补差。

第八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支持标准

种业企业新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 认定,按级别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说明

1.上述创新平台须位于科技城内。

2.申报主体已取得国家级或省级部门关于上述科技创新 平台的认定批复文件。

3.该科技创新平台为多方联合申报的,仅支持牵头单位, 参与单位不纳入支持范围。

4.同一申报主体获多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的,仅补 助一次。

5.该政策可晋级补差。

第九条 鼓励与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技术合作

一)支持标准

支持种业企业与科技城内的科研院所及高校开展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形式的种业技术合作。对委托企业,按技术 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 10%给予补贴,每年最高 50 万元。

(二)实施说明

1.技术开发包括技术委托开发与技术合作开发。

2.技术转让包括种质资源转让、亲本材料转让、生产经 营或开发权转让、新品种(系) 权转让、专利权转让、技术 秘密转让。

3.技术合同须进行认定登记,可参照海南政务服务网的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事指南执行。

4.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合同模 板以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为准。

第十条 支持优异种质资源引进与应用

一)支持标准

种业企业引进国外农作物、水产、畜禽和林苗等种质资 源开展保种、扩繁与育种应用,按引种费用的 50%给予补贴, 每年累计补贴最高 50 万元。

(二)实施说明

1.申报主体须依照有关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 境外引进种质资源。

2.引种费用含报关报检费、仓储港杂费、种子检测费、疫 情监测费、关税、进口增值税(如有)。


3.申报主体在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各批(次)种质来源和 资源背景介绍,引种后保种、扩繁和育种应用的实施计划, 科技城管理局可根据实施计划对引种应用进展进行监督考 察。

4.国外引进种质资源管理按照全球动植物种质资源引进 中转基地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动植物新品种审定与转化

一)支持标准

企业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系 (或者配套系)、水产新品种,每个品种给予 100 万元一次 性奖励。企业通过国家、海南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并 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每个品种按级别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说明

1.新品种(系) 审定指在本措施实施之日后取得国家或 海南省审定证书或登记证书。

2.植物新品种权须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植物新品种权 证书。

3.同一品种分别获得国家级和省级新品种审定的,按就 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可晋级补差。

4.申报主体与品种权人须为同一主体, 单个品种不可重


复申报;具有多个品种权人且非第一品种权人的,须提供共 有品种权人的同意授权申报证明。

第十二条 支持种业企业品牌资质提升

一)支持标准

新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 业,按级别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新认定的 AAA 级、AA 级、A 级种子信用的企业,按级别分 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说明

1.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指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 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定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 种业企业和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公布的中国水产种 业育繁推一体化优势企业。

2.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指经各级农业农村相关部门 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3.种子信用企业认定方为中国种子协会。

4.该政策可晋级补差。


第十三条   支持种业国际业务发展

一)支持标准

支持种业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种子推广与出口销售,种 子外贸出口额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给予企业 20 万元一 次性奖励;种子外贸出口额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实施说明

1.外贸种子包含农作物种子、水产苗种与林木种子(苗)。 2.外贸出口货物须在三亚海关进行报关登记。

3.申报主体须提供国际业务市场发展规划与外贸出口情 况介绍。

4.外贸出口额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对应商业发票为 准。

5.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南繁种业科研试验与展示

一)支持标准

在科技城内租赁土地用于科研试验与展示的企业,按租 赁合同约定的每年每亩租金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亩最 600 元。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面积最高200 亩。

(二)实施说明


1.科研试验与展示包括基础研究、小试、中试、区试、生 产性试验、对比试验与科研展示。

2.申报主体在申请补贴时须提供南繁种业科研试验与展 示情况说明(租赁土地情况介绍、科研试验与展示及用地使 用方案、项目进度与成果说明、反映日期与全貌的现场照片 等佐证材料),科技城管理局将根据计划进度对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考察。

3.本政策开展科研试验与展示的申报主体与应用主体须 为同一主体,不得恶意造成用地市场紧张或虚占用地,不得 二次转租。

第十五条   本细则需提前向科技城管理局报备或审批事项,

由科技城管理局另行制定申报通知开展,具体要求以后续发

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奖补资金兑现工作由科技城管理局另行 制定申报指南或通知开展,具体要求以后续发布的申报指南 或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自专项扶持资金到账日或扶持政策兑现日起,

报主体须遵守申报要求的各项承诺。针对所发放不同类型的 扶持资金,由科技城管理局相关部门进行后续监督管理与异 常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 日。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负责解释。本

细则如与国家、省、 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 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